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註1】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應變處置報告」災情統計表所列名單若非經地方政府確認為因災所致者,須待檢調機關核定確認後,始能發放慰助金。
【註2】
死亡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失蹤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重傷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註1】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為認定基準。
【註2】
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
【註3】
檢附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租屋賑助另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淹水救助另須檢附低收入戶或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扶助之證明。
【註1】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為認定基準。
【註2】
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
【註3】
檢附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租屋賑助另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淹水救助另須檢附低收入戶或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扶助之證明。
【註1】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為認定基準。
【註2】
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
【註3】
檢附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租屋賑助另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淹水救助另須檢附低收入戶或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扶助之證明。